抓關鍵、可操作、易檢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出臺《十條規定》
遏制煤礦“頭號殺手”
7月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出臺《強化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該規定瞄準瓦斯防治關鍵節點,力求把復雜的技術問題轉化為簡潔明確、可操作易檢查的要求,將防突、抽采等過程管理轉化為控制瓦斯超限的結果管理,以瓦斯零超限為目標倒逼瓦斯防治綜合措施落實到位。
瓦斯有煤礦“頭號殺手”之稱,防治瓦斯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建國以來24起煤礦死亡百人以上事故中,瓦斯煤塵事故有22起,占91.7%。雖然近年來我國強力推行煤礦瓦斯綜合防治工作,煤礦瓦斯事故和遇難人數的絕對量均大幅下降,但相對比重仍然較高。2014年瓦斯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的比重高達28.6% ;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高達71.4%和70.7%。
經過細致調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為,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實是造成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瓦斯防治抓不住重點、形不成系統,導致煤礦瓦斯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另一方面,對瓦斯防治措施是否落實缺乏簡便易行的驗證手段,也導致煤礦難以實施有效的管理和監管。
針對發現的問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的放矢尋找對策,從現有政策規定中提煉出瓦斯防治工作的關鍵節點,提出了瓦斯零超限、安全監控、重點工作現場帶班等簡潔明確、可操作易檢查的要求,以煤礦瓦斯零超限目標倒逼瓦斯防治措施落實。
依據《規定》,煤礦瓦斯超限必須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追究責任;煤礦必須完善瓦斯防治責任制,煤礦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確保瓦斯防治機構、人員、計劃、措施、資金五落實;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專業化瓦斯防治隊伍,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通風或抽采能力不能滿足要求的,必須降低產量、核減生產能力。
《規定》還特別強調安全監控系統的重要性,要求煤礦必須確保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可靠,其顯示和控制終端必須設在礦調度室,并與上級公司或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聯網。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必須停產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