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waka8s.com時間:2014/12/9 14:00:18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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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監局)
主管報刊日常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總局主管報刊管理工作,規范報刊出版秩序,宣教中心擬定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監局)主管報刊日常管理暫行辦法》,將于近期公布實施。現征求意見,請于12月16日前將意見和建議書面反饋至宣教中心。
聯系人及電話:張元樸,64463422。
郵箱:xjzx@chinasafety.gov.cn。
2014年12月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報刊管理工作,切實發揮系統內報刊的宣傳陣地作用,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期刊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2號)、《報紙期刊年度核驗辦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監局)主管的報紙、期刊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監局)主管的報刊由總局人事司(宣教辦)歸口管理,總局宣教中心受總局人事司(宣教辦)委托履行具體事務的管理職能。
第二章 刊載內容
第四條 報刊刊載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刊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第五條 報刊出版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則。
第六條 報刊須在封底或版權頁上刊載《報紙(期刊)出版管理規定》中要求刊載的版本記錄內容,缺一不可。
第七條 報刊應緊密聯系安全生產實際,及時、客觀、準確、真實地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展示安全生產工作取得的新成效和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應用新成果,推廣安全生產領域的先進經驗。
第八條 學術類期刊除刊載學術論文外,每期至少利用一個版面宣傳國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規定和當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部署。
第九條 公開發行的報刊不得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的內容。報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并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
第十條 如違反上述規定的,主管單位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報送至廣電總局備案。
第三章 增刊
第十一條 每種期刊每年可以出版兩期增刊,應逐次報批,一次申請只對一期增刊有效。增刊須在正式出版前至少一個月提出申請。第十二條 增刊的辦刊宗旨、編輯方針、開本和發行范圍應與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版本記錄外,還應刊印國內統一刊號及增刊備案號,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稱和注明“增刊”,不得冠以其它名稱或副標題。
第十三條 申請增刊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辦單位蓋章的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申請理由,并以主辦單位正式函件形式報送);(二)主辦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的《期刊增刊申請表》,擬出增刊的文章編目(須與正式出版時基本一致),必要時須提供擬編入增刊的文章原文;(三)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 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同意出版增刊的,報刊出版單位應在批準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批準文件或增刊備案證明文件、增刊備案號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增刊辦理需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如違反規定,主管單位將不再為其辦理增刊審批手續。
第四章 變更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變更包括報紙、期刊變更名稱、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刊期、開本(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在同一登記地內變更地址等。第十七條 變更事項距離上一次同類事項變更,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變更事項須在正式變更前至少三個月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變更事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辦單位蓋章的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申請理由,并以主辦單位正式函件形式報送);(二)主辦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報刊變更項目申請表》,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報告,變更后可維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當可靠的保障性措施分析以及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要求提供的全套正式材料;(三)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條 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同意變更事項的,報刊出版單位應在批準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批準文件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變更事項需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如違反規定,主管單位將不再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 年度核驗
第二十一條 各報刊出版單位接到年度核驗通知后,須按通知要求逐項自查,內容包括報刊出版單位及其所出版報紙、期刊登記項目、出版質量、遵紀守法情況、新聞記者證和記者站管理等,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報紙出版年度核驗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驗表》等材料。第二十二條 年度核驗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京報刊出版單位須按照北京市年度核驗文件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1.《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副本)原件;2.主辦單位審核蓋章并簽署意見的《報紙出版年度核驗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驗表》一式四份;3.報紙出版單位年度連續出版的30期樣報一套,期刊出版單位年度連續出版的樣刊一套,包括增刊;4.有效期內的報刊出版單位社長、主編《新聞出版行業領導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一份;5.由主辦單位蓋章的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各一份(以主辦單位正式函件形式報送主管部門備案);6.由主辦單位蓋章的年度自查報告一份;7.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規定報送的其它材料。
(二)京外報刊出版單位須按照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年度核驗文件要求報送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對年度核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報刊出版單位須在以后的出版工作中按要求整改;情節嚴重的,不予年度核驗。
第二十四條 新聞記者證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在接到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的有關通知后,新聞出版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持證人員進行逐項核查。
第二十五條 各新聞出版單位完成核查后,要將擬通過年度核驗的人員名單在本單位媒體的顯著位置上向全社會進行公示,其中報刊出版單位須在本報刊上公示一次,其他單位須在本單位網站首頁上公示十天,并公布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舉報電話,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聞出版單位出具的年度核驗自查報告一份(以主辦單位正式函件形式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二)本單位填寫的《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表》兩份;(三)本單位的公示材料一份(本單位刊登公示的報紙、期刊或者網頁截圖)。
第二十七條 廣電總局通報批評的報刊,需在通報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主管單位將不再對其進行年度核驗。
第六章 審讀
第二十八條 各出版單位每半年將內部審讀報告以主辦單位名義報送主管部門,審讀報告內容包括:政治質量、學術質量、編校和出版質量、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學術類期刊還應說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宣傳情況。第二十九條 堅持隨時審讀制度,并適時向報刊出版單位反饋審讀情況,對問題嚴重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 廣告
第三十條 各出版單位應按照《廣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核實廣告內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虛假的以及廣電總局禁止刊載的廣告內容。第三十一條 報紙刊登廣告須在報紙明顯位置注明“廣告”字樣,不得以新聞形式刊登廣告。
第三十二條 各報刊應加大公益廣告的宣傳力度,每年利用一定版面刊發公益廣告。
第三十三條 如違反上述有關廣告的規定,主管單位將對其違規行為出具處理意見并報送至廣電總局,由廣電總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