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放風箏 安全記心間
放風箏或遇到放風箏時還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放風箏可能觸及哪些法律“雷區”?
律師解讀
放風箏導致公共設施受損,或需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及《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是禁止放風箏的,也就是所謂的“禁飛區”。
如擾亂了電力單位、鐵路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等不能正常進行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還將面臨行政拘留的處罰。如果確實造成了財產損失,則應根據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放風箏導致他人受傷應如何擔責?
要根據具體事件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只是給他人造成了比如說剮傷等不是非常嚴重的傷害,按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雙方過錯情況,受害人可要求放風箏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
但如果情節比較嚴重,造成了輕傷害以上的行為,那除承擔侵權責任外,還有可能會觸犯《刑法》。如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如果是主觀故意,也就是如果放風箏的行為主體明知道他所選擇的地方是非常危險的,經常有行人路過的,他還在這里放風箏,并且主觀上有放任危險行為發生的情況的話,那他有可能需要承擔刑法中的故意傷人的相應責任。
在禁飛區內外放風箏所產生的不良后果,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一般來說,在禁飛區放風箏造成傷害或損失的,放風箏當事人一般需承擔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在非禁飛區放風箏造成傷害或損失的,則需要根據不同情況確認放風箏當事人過錯大小,根據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如果確實站在非禁飛區,但是風箏飛到了禁飛區以內的話,那依然屬于行為人本身違反了禁飛的相關規定,因為要保證實施的行為是整體上都不違反禁飛規定的才可以。
公園等公共場所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首先,園區應當有一個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園區內沒有設立明顯的標志牌,又確實有人在這放風箏,園區沒有及時進行管理,而且確實最終造成了他人損害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園區需要承擔責任,并且是要與施害人來共同對受傷害的人負責,但是會根據具體情況劃分責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