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不能“一包(租)了之”
www.waka8s.com時間:2015/9/14 8:28:12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宣傳教育中心
次瀏覽
9月2日首鋼股份公司遷安鋼鐵分公司熱軋作業部一作業區清理作業時,7名作業人員被渣溝內水沖走致死。初步調查,事故涉及勞務外包方葫蘆島市東華爐窯公司和發包方遷安鋼鐵分公司,雙方都有一定責任。
目前,企業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現象普遍。有些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混亂,“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包而不管”,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聞不問,導致隱患多多,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法》對各方主體責任做出明確規定:㈠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否則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都將受到行政處罰,導致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須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㈡生產經營單位須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否則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也都將受到行政處罰,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