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環江縣朝陽煤礦提拔礦長助理帶班下井情況的通報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環江縣朝陽煤礦
提拔礦長助理帶班下井情況的通報
安監總煤行〔2010〕174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最近,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環江縣朝陽煤礦(以下簡稱朝陽煤礦)提拔7名礦長助理頂替礦領導帶班下井問題被媒體曝光后,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嚴明紀律,防止弄虛作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立即會同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部門組成核查組,對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核查。經查,朝陽煤礦存在提拔7名礦長助理頂替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問題。現就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朝陽煤礦原為廣西紅茂礦務局所屬煤礦,2002年7月,重組為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朝陽煤礦。今年9月5日,朝陽煤礦下發《關于農長科等同志的聘任職通知》(朝煤發〔2010〕34號),任命農長科等7人為朝陽煤礦礦長助理。9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會同媒體記者暗訪時發現該礦5名礦領導全部在井上,一名礦長助理替代該礦礦長帶班下井。核查組查閱了該礦今年7月1日至9月20日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發現該礦礦領導帶班下井沒有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也沒有現場交班記錄。朝陽煤礦的做法是十分錯誤的,嚴重違反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依據《國務院通知》,經商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部門,決定給予朝陽煤礦15萬元的經濟處罰;給予該礦礦長藍芝華行政記大過處分;責令朝陽煤礦立即糾正礦長助理頂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錯誤做法,限期完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嚴格執行《規定》要求,嚴明紀律,切實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到實處,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正確把握《國務院通知》和《規定》的各項要求
《國務院通知》和《規定》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其目的在于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強生產過程管理,加強對煤礦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和超能力組織生產,特別是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這也是增進煤礦領導與礦工的感情,深入現場、轉變作風、強化生產過程管理領導責任的重要舉措。當前,一些煤礦企業領導干部工作作風不實,對《規定》的基本內容和有關要求學習不夠、理解不透、把握不準,在執行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甚至存在違規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加大學習和宣傳貫徹《國務院通知》和《規定》的力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或者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大力宣傳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目的、意義和各項要求,切實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
二、嚴明紀律,堅決制止各種弄虛作假行為
《規定》明確指出煤礦帶班人員范圍是煤礦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其中,煤礦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帶班領導必須在井下交接班,并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各煤礦帶班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帶班或少帶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下井或提前升井,否則就是違規行為。要堅決制止各種形式的弄虛作假行為,煤礦中層管理人員不得頂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嚴禁以“礦長助理”、“帶班礦長”、“值班礦長”等名義頂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
各煤礦企業目前明確的煤礦領導帶班人員范圍與《規定》要求不符的,要立即按照《規定》予以規范。要在煤礦井口的明顯位置公示帶班領導姓名,在煤礦的公示欄公示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三、認真吸取教訓,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認真吸取朝陽煤礦的教訓,防止類似違規行為的發生。各產煤省(市、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立即組織開展一次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專項督查,重點督查本轄區煤礦貫徹落實《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以及配套制度措施等情況;各煤礦企業執行《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情況;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督查中發現的違反《規定》的做法和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限期予以改正。
四、嚴格監督檢查,確保《規定》各項要求執行到位
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把檢查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建立健全各類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監督管理與考核考評機制,規范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監督檢查,將煤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各地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切實強化監察執法,把監督企業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作為履行煤礦安全國家監察職責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監察執法計劃,嚴格監察,確保煤礦企業切實把《規定》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