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征求《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意見的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關于征求《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
工藝目錄(第三批)》意見的函
安監總廳煤裝函〔2010〕24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文件的規定,為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在2006年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規劃〔2006〕146號)、2008年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安監總煤裝〔2008〕49號)的基礎上,開展第三批《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以下簡稱第三批目錄)的編制工作。
現將《建議列入第三批目錄的設備和工藝目錄》,即發給你們,請組織有關煤礦企業和相關單位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其中對建議增補列入第三批目錄的設備或工藝目錄,應包括其名稱、型號、禁止原因、實施期限及替代產品或工藝。請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及電子版反饋至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聯系人及電話:楊以民,010-6446395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