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條文說明
www.waka8s.com時間:2014/8/22 16:50:47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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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不得生產。
礦山屬高危行業,地下礦山更是重中之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當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工程外包現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礦山企業往往“以包代管”,導致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令),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62號令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的勢頭。
2.必須確保礦領導下井帶班,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施行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包括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同時明確了礦山企業帶班下井領導應當履行的三項職責。所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及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務的采掘施工企業都必須嚴格按照此規定,認真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的規定,新進地下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的培訓。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礦山師傅帶徒弟制度,進一步提高職工安全素質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14〕70號)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動師傅帶徒弟工作落實。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嚴禁獨頭開采。
地下礦山設置安全出口是為了確保在井下發生災變時,井下作業人員能安全撤出,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最基本條件之一。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一是每個礦井至少要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不小于30米;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必須要有至少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個采區(盤區、礦塊)必須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二是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都要熟悉安全出口,并且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三是安全出口必須可靠通暢。四是嚴禁獨眼井開采。
4.必須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局部通風管理安全可靠。
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是為了保證向井下連續輸送足夠的新鮮空氣、稀釋并排除有毒有害氣體和礦塵,為礦工創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礦井實行機械通風、合理設置通風構筑物、正確布置局部通風機及風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發生的前提。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保障安全可靠,是杜絕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機械通風系統是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要條件。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以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AQ2013-2008)相關規定要求,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一是要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通風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是必須安裝主要通風機,并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形成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機,嚴禁使用非礦用局部通風機,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三是建立健全監測監控系統,所有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風壓傳感器,回風巷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四是及時封閉廢棄井巷,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5.必須配齊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配備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裝備是對地下礦山企業保證安全提出的新要求,是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標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2011)明確要求,要確保每個作業班組均配置至少一臺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人員進入采掘工作面時,應攜帶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從進風側進入,一旦報警應立即撤離;《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2033-2011)要求,要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分鐘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量,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同時,要進行專門培訓,確保入井人員能夠正確使用自救器。
6.必須加強頂板管理和采空區監測、治理。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要求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一是加強頂板管理。要落實頂板分級管理制度,確保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作業的人員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回采作業前,必須“敲幫問頂”,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方準進行作業;處理浮石時,應停止其他妨礙處理浮石的作業,嚴禁在同一采場同時鑿巖和處理浮石;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面積冒頂危險預兆,應立即通知井下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二是及時支護加固。在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圍巖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圍巖不穩固的礦山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和主要硐室等必須采取永久性支護措施。主要井巷嚴禁采用木支護作為永久性支護措施。三是強化地壓和采空區管理。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以及800米以上的深井礦山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采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須建立地壓監測系統,實時在線監測,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嚴禁人員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此外,新建和改擴建礦山項目經論證符合充填條件的要強制推行充填采礦方法,從根本上減少空區產生。
7.必須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
井下透水事故是造成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群死群傷的主要因素之一。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是預防透水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健全防治水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水害隱患嚴重的礦山要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配備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排水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是要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其他礦山、廢棄礦井(露天開采廢棄采場)、老采空區,本礦井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要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系,預判礦井透水的可能性。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統,按照設計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建立排水系統,加強對排水設備的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四是要強化應急保障,不斷完善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復雜或有透水風險的地下礦山,要至少在最低生產中段設置緊急避險設施,并配備滿足搶險救災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設備;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作業人員應對透水事故的能力;嚴禁相鄰礦井井下貫通,嚴禁開采隔水礦柱等各類保安礦柱。
8.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
近年來,地下礦山墜罐、跑車事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升運輸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按要求定期對提升運輸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和運行安全管理不嚴格等。為遏制墜罐、跑車事故的發生,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一要確保操作人員具備相應資格。要建立健全提升運輸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機司機、信號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要確保提升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礦山必須使用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提升運輸設備,用于提升人員的豎井應優先選用多繩摩擦式提升機;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要求限期淘汰相關提升運輸設備;三是嚴格落實防墜罐跑車措施。罐籠、安全門、搖臺(托臺)、阻車器必須與提升機信號實現連鎖,提升信號必須與提升機控制實現閉鎖;提升礦車的斜井要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要設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下部車場要設躲避硐室,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設置軌道防滑裝置,斜井人車要裝設可靠的斷繩保險器,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應相互連結,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還應附掛保險鏈;四是強化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提升機、提升絞車、罐籠、防墜器、斜井人車、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主要提升裝置,要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要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加強提升運輸系統維護保養,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立即停用,及時整改,嚴防提升設備帶病運轉;要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嚴禁超員、超載、超速提升人員和物料。
9.必須落實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近年來,一些礦山企業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民爆物品非法流失情況比較突出,違章違規爆破作業時有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等的相關規定加強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確保安全。一是要嚴格落實爆破器材庫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建設、通風、貯存量、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庫儲存炸藥不應超過3天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10天用量,并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入庫、保管、審批、發放、清退、24小時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嚴禁在井下爆破器材庫30米內區域進行爆破作業。二是嚴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須用專車運送,嚴禁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嚴禁炸藥、雷管同車運送;嚴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車場停放、分發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藥、起爆器材應分別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嚴禁亂扔亂放;爆破器材箱應存放在頂板穩定、支護完整、無機械電器設備的地方,起爆時必須將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須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丟棄或自行處理。三是規范爆破作業管理。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爆破工程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制定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打眼裝藥,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卸藥、邊裝藥,邊聯線、邊裝藥。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救援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生產規模較小不能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援協議。
近年來,由于應急預案不完善或者應急演練不到位,導致金屬非金屬礦山因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必須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學合理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強化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救援知識,在面對事故災難時能夠正確應對。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產。
礦山屬高危行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大中型露天礦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小型露天采石場,則應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的要求,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當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工程外包現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礦山企業往往“以包代管”,導致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62號令,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62號令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的勢頭。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39號令第十二條要求“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這一要求有力地推進了礦產資源整合,對解決小型露天采石場“小、散、亂、差”的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個別地區仍然存在一個山頭多個采石場,各采石場之間安全距離不足的情況;同時,部分地區對39號令中“開采范圍”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有的認為是指“設計開采范圍”,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應該是采礦許可證劃定的采礦許可范圍。為進一步推進小型露天采石場礦產資源整合,糾正部分地區的錯誤理解,再次強調“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1.2條及39號令第十五條中均要求: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同時,針對部分地區小型露天采石場受地形地質條件限制,無法實現臺階開采的情況,39號令第十五條中規定: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露天礦山分臺階分層開采,一方面可以改善作業人員在采場邊坡上的作業條件,減少高處墜落事故;另一方面,臺階可以承接上部采場邊坡滑落的部分浮石,減少滾石傷人事故;同時,也有利于采場邊坡的穩定,降低邊坡大范圍坍塌的可能性。
同時,在堅持分臺階分層開采的前提下,必須按照設計嚴格控制臺階或分層參數,尤其是臺階或分層高度、坡面角。近年來小型露天采石場發生的坍塌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沒有按照設計進行開采,造成臺階或分層高度過高,坡面角過大,形成高陡邊坡,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要求“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露天礦山爆破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等的相關規定執行,確保安全。
中深孔爆破技術具有安全保障程度高、作業條件好、開采能力大、生產效率高、爆破周期長、飛石少、爆破器材配送管理方便等特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2006年起在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推廣應用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取得了明顯成效,礦山生產效率明顯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則明顯下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在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繼續強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3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6.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當前部分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環保和職業危害防護意識淡薄,往往采用干式鑿巖,導致產生大量的粉塵,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工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還會加快機器設備磨損,縮短設備使用壽命。采用濕式鑿巖作業是降塵、捕塵的經濟有效方法,因此要求“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2004年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小型露天采石場強制推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促使小型露天采石場機械化水平明顯提升,現場作業人數大幅減少,生產效率顯著提高,事故總量和較大以上事故均明顯下降,基本沒有發生因爆破二次破碎而導致的飛石傷人事故,成效顯著。因此,有必要在小型露天采石場繼續強制推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39號令第十七條要求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第二十二條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隨著我國礦山開采技術的發展,露天礦山的開采深度不斷加大,邊坡高度和面積也不斷增加,造成邊坡不穩定的因素隨之增多。同時,部分礦山企業沒有制定并落實邊坡安全措施,開采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設計控制臺階參數和加強邊坡管理,致使臺階過高、過陡,甚至沒有形成規程要求的邊坡,導致邊坡坍塌事故時有發生。為預防邊坡坍塌事故的發生,必須切實加強邊坡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邊坡安全措施。首先、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控制邊坡參數,確保臺階高度、坡面角、安全平臺寬度和最終邊坡角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其次、必須建立邊坡管理和檢查、監測制度,定期對邊坡進行安全檢查,對坡體位移等主要參數進行監測,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第三、采用合理的爆破技術,減少爆破作業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如在靠近最終邊坡時應采用預裂爆破,在巖石整體性差、節理裂隙發育、巖石風化程度不一、難以形成預裂面的情況下采用光面爆破等;第四、對高陡邊坡或穩定性較差的邊坡應進行專題研究,對存在滑坡可能的,應采取削坡減載、人工加固等方法及時整治,改善邊坡穩定性。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排土場是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的重要生產設施之一,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嚴重。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的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礦業分公司尖山鐵礦南排土場發生特別重大垮塌事故,造成45人死亡。但目前部分露天礦山企業對排土場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仍然不夠,往往忽視排土場安全管理,不按設計排土,存在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等參數不合理,排洪排水設施不完善等問題,對周邊人員和設施構成嚴重威脅。為確保排土場安全穩定,必須嚴格按設計排土,確保排土場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此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2005-2005)和《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50421-2007)等有關標準中對排土場安全生產均提出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標準要求,加強排土場管理和監測監控,防止發生排土場垮塌等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有關法規、規章也據此對礦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預案制定等作出了相應規定。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沒有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還應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伍簽訂救援協議。同時,39號令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應急預案的管理,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近年來,由于應急預案不完善或者應急演練不到位,導致金屬非金屬礦山因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必須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學合理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強化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救援知識,在面對事故災難時能夠正確應對。
三、金屬非金屬尾礦庫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配備專(兼)職安全技術人員。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除應有按礦山企業設立所需的采礦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照外,還應取得獨立的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產。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令)第四條規定: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據此規定,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58號)要求,強化作業人員技能培訓,加強尾礦庫技術管理,每座尾礦庫至少配備1名熟悉尾礦庫相關業務的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按設計放礦、筑壩,確保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符合要求。
放礦和筑壩是尾礦庫生產運行中的重要環節,直接關系到尾礦庫的安全運行。尾礦庫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是判斷尾礦庫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安全技術指標,《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中對壩體穩定性驗算、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均有明確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放礦和筑壩作業,使尾礦庫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等尾礦庫安全技術指標符合《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確保尾礦庫運行安全。
4.必須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
排洪設施是尾礦庫必須設置的安全設施,其功能在于將匯水面積內洪水安全排至庫外,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關系到尾礦庫防洪安全。排滲設施是尾礦壩防范滲流破壞的安全設施,有水平、豎向和豎向水平組合排滲等三種基本類型,可及時降低庫內水位和浸潤線埋深,有效防范管涌、流土和沖刷等滲流破壞。
這里提出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是鑒于排洪、排滲設施作為尾礦庫的重要安全設施,必須嚴格設計、建設、運行環節的安全管理,使之能夠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規范設計,并按照設計進行嚴格施工,嚴控施工質量,在運行過程中作為安全管理的重點加強管理,確保尾礦庫的安全運行。
5.必須建立監測監控系統并有效運行,落實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尾礦庫監測監控系統的功能在于監測尾礦庫運行狀態的各種參數,是為判斷尾礦庫運行狀態是否正常提供科學依據的安全監測設施的統稱。38號令、《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范》(AQ2030-2010)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尾礦庫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0〕219號)等均對尾礦庫監測提出了相關要求:尾礦庫的安全監測,必須根據尾礦庫設計等別、筑壩方式、地形和地質條件、地理環境等因素,設置必要的監測項目及其相應設施,定期進行監測;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鼓勵四等尾礦庫安裝在線監測系統。本條規定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尾礦庫的等別,按照設計建立尾礦庫監測監控系統,并確保監測監控系統的有效運行。需要指出的是在線監測系統不能代替人工監測系統,建立在線監測系統的生產經營單位,也應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定期對壩體位移、干灘長度、安全超高、浸潤線埋深等進行人工監測。
38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定期組織尾礦庫專項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本條規定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尾礦庫專項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加強尾礦庫日常值班值守,特別是汛期時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及早發現隱患和險情,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必須限期消除病庫安全隱患,嚴禁危庫、險庫生產運行。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中根據尾礦庫防洪能力和尾礦壩壩體穩定性,將尾礦庫安全度分為危庫、險庫、病庫、正常庫四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尾礦庫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實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排查出的危庫、險庫要責令停產,采取應急措施排除險情,對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并履行閉庫程序;對病庫要限期整改消除隱患,使之達到正常庫標準,爭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險尾礦庫,全國病庫數量控制在已取證尾礦庫總數的5%以內。
本條規定是指:對危庫必須停產,采取應急措施。對險庫必須立即停產,及時消除險情。對病庫必須限期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必須加強“頭頂庫”安全管理。
“頭頂庫”是指下游很近距離內有居民或重要設施,且壩體高、勢能大的尾礦庫,這樣的尾礦庫隱患重、風險大,危害嚴重,是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全國約占1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強對“頭頂庫”的治理。要摸清底數,按下游1公里距離計算,確定壩下有居民、學校、廠礦及重要設施的尾礦庫。要進行風險評估論證,研究制定治理和預防事故的對策措施。要明確治理責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務。對“頭頂庫”要進行升級改造,提高設計等級或按設計等級上限加固壩體、完善防洪設施。要根據尾礦庫壩高、庫容量、服務年限和下游居民數量情況,科學制定居民搬遷計劃。
鑒于“頭頂庫”安全監管和管理難度大、要求高,且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嚴重,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需切實加強對“頭頂庫”的安全監管和管理工作,嚴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8.必須按設計及時閉庫。
38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第二十九條規定: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提出閉庫設計時尾礦壩整治內容為:對壩體穩定性不足的,應采取削坡、壓坡、降低浸潤線等措施,使壩體穩定性滿足本規程要求;完善壩面排水溝和土石覆蓋或植被綠化、壩肩截水溝、觀測設施等。排洪系統整治內容為:根據防洪標準復核尾礦庫防洪能力,當防洪能力不足時,應采取擴大調洪庫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時,可增設永久溢洪道;當原排洪設施結構強度不能滿足要求或受損嚴重時,應進行加固處理;必要時,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設施,同時將原排洪設施進行封堵。閉庫工程施工及驗收可參照《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GB50864-2013)等有關規定執行。
這里提出必須按設計及時閉庫,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及時履行閉庫程序,按照閉庫設計組織閉庫施工,嚴格進行尾礦壩整治和排洪系統整治。閉庫工程施工結束后,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9.必須加強閉庫和回采安全管理。
38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設計,回采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回采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回采設計實施尾礦回采,并在尾礦回采期間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尾礦回采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尾礦全部回采后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尾礦庫注銷手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尾礦綜合利用過程中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0〕115號)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尾礦綜合利用的安全監管,督促尾礦庫企業嚴格按照尾礦回采設計進行尾礦回采,加強尾礦回采期間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避免尾礦回采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要加大對尾礦綜合利用的執法力度,對于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限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關閉。凡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三同時”審批手續的尾礦庫企業,均不得進行尾礦回采和尾礦充填作業;對于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三同時”審批手續的尾礦庫企業,應當依法暫扣其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停產整改。
由于尾礦庫閉庫施工和尾礦回采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風險,如果放松安全管理,極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故作出此規定,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重視尾礦庫閉庫和回采的安全監管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防范在閉庫和回采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10.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及應急演練到位。
尾礦庫應急救援是指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而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
38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并針對可能發生的垮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生產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運行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并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放置在便于應急時使用的地方。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規定: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權限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第二十五條規定: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提出應急救援預案種類包括:尾礦壩垮壩、洪水漫頂、水位超警戒線、排洪設施損毀、排洪系統堵塞、壩坡深層滑動、防震抗震和其他預案。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應急通訊保障、搶險救援的人員、資金、物資準備、應急行動和其他。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強化應急管理。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應急救援預案,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加強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熟悉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認真落實汛期或極端氣候下企業負責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預防和應急保障能力。建立與周邊村鎮的應急響應機制,完善搶險應急預案,為下游居民和重要設施安全提供有效的應急保障。
這里提出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是指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和尾礦庫周邊村鎮要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在尾礦庫發生事故或險情時,能夠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立即停止生產、疏散人員、消除險情等緊急措施,有效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生產經營單位也要制訂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一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四、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除應取得工商、稅務等基本證照外,還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測井等作業的企業還應取得地質勘察資質證、放射性物品使用證;物探等涉爆單位還應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許可證等國家法規規定的證照。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屬高風險行業,企業應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配套相應考核機制,確保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建立完善培訓管理機制,確保所有崗位人員定期得到安全方面的培訓;建立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分層培訓機制,嚴格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和崗位操作師傅帶徒弟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三項崗位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等崗位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
3.必須嚴格執行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
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是鉆井作業的重要指導文件。鉆井地質設計為鉆井作業人員提供明確的地質構造特征和地層地質信息,并針對地質錄井提出特定的要求,同時提供相關井的復雜情況描述,并針對具體井況提供地質預告。鉆井工程設計的基礎是鉆井地質設計,針對特定的油氣井,對鉆機選型、井身結構、鉆進方法、鉆井液油氣層保護、固井及井控等進行設計,并根據可能存在風險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因此,鉆井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
4.必須按設計配備井控裝備,落實井控防范措施。
井控裝備是實施油氣井壓力控制、預防井噴和防止井噴失控的重要裝備。井控設備能在鉆井過程中對地層壓力、地層流體、鉆井主要參數、鉆井液參數等進行準確監測和預報,當發生溢流、井噴時,能迅速控制井眼中流體的排放,并及時泵入壓井液重建井底與地層之間的壓力平衡。即使發生井噴失控乃至著火事故,井控設備也可為后續處理提供有利條件。因此,必須按設計配備相應的井控裝備,嚴格落實井控防范措施。一整套井控設備至少應包括:防噴器組及控制系統、井控管匯、內防噴工具、鉆井液加重等處理設備。
5.必須確保在含硫地區配齊硫化氫檢測設備和防護用品。
硫化氫不僅嚴重威脅著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對鉆具等設備有腐蝕作用。發生在重慶地區的2003年“12·23”和2006年“3·25”等井噴事故的嚴重后果充分證明了含硫地區進行油氣鉆井作業的高危險性。含硫地區的油氣井的設計、鉆具管具設備、鉆井液、井場布局等必須滿足硫化氫鉆井的相關規范要求,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特定的防硫化氫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作業現場必須按設計配備足量的硫化氫監測儀、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和呼吸空氣壓縮機,并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點。在作業區域內的不同位置應設置硫化氫檢測設備,不間斷的監測硫化氫的泄漏及濃度,進入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配帶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儀。鉆臺上下、振動篩、循環罐等氣體易聚集的地方應使用防爆通風設備驅散聚集的硫化氫。作業隊應定期開展防硫化氫泄漏演練等。通過配齊硫化氫檢測設備和防護用品,加強現場防硫化氫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確保含硫地區生產作業的安全。
6.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吊裝、有限空間作業等內部許可制度。
動火、吊裝、有限空間、挖掘等作業屬于特殊作業,也是高風險作業,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是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管理重點關注的施工作業。應嚴格杜絕該類作業的隨意性,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制度,實行作業許可票證管理,嚴禁無作業票作業。作業許可的流程應包括作業申請、作業風險評估和安全措施落實、作業現場審核與作業批準、作業實施與現場監督、作業延期或取消、作業關閉等過程。嚴格控制該類特殊作業的時間、地點、人員、設施設備及工器具的完整性、作業現場的防范措施,并認真落實現場安全監督人員責任。原則上應杜絕在節假日從事該類特殊作業,確有需要時,要進行作業升級管理,執行更嚴格的現場防范措施和作業審批制度。同時,嚴禁多個特殊作業同時交叉作業。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簡稱“四新”)時,應確保其通過安全論證,具備良好的安全性能。“四新”的使用屬于變更管理的范疇,要確保滿足變更管理的程序。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特別是實際操作培訓,使其掌握“四新”的特性、工藝技術要求、安全操作規程,并了解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加強對油氣儲罐等重大危險源普查、評估、登記建檔、備案、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一是要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二是與重大危險源相關聯的生產裝置應裝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三是要對重大危險源中含有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四是要對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生產過程中會對一些工程項目進行外包,由于承包商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或存在分包、轉包等因素,給安全生產埋下隱患。石油天然氣企業要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對外包工程不能一包了之,更不能以包代管。要針對每一項外包工程,切實把好承包商的資質、安全業績、人員素質、施工監督和現場管理等關口,嚴格實行準入,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商人員開展入場安全教育,嚴格實行施工現場人員準入制度,加強作業現場監督。應建立承包商淘汰和退出機制,對隊伍資質不全、安全業績不佳、人員素質不高、安全管理不力、現場監督不到位的承包商應堅決清退。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石油天然氣開采作為高風險作業,必須建立專(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配置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第一時間調動有效資源進行現場應急搶險。要針對石油天然氣開采野外作業的特點,按照“平時戰時、常態非常態”相結合的原則,立足超前防范,高度重視應急體系建設,做到應急準備“平時戰時化”,時刻緊繃應急管理這根弦。要針對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中的典型突發事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強化員工的應急技能和應急能力,檢驗并完善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協調機制,提高企業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和科學處置能力。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海洋石油企業除應取得工商、稅務等基本證照外,還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測井等作業的企業還應取得地質勘察資質證、放射性物品使用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是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保證,可有效防范海洋石油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風險,保證從業人員健康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制度。企業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切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和政策,在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2.必須確保出海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再上崗。
海洋石油行業是全世界公認的高風險行業之一,對新錄用人員、轉崗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等出海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提出了嚴格要求。新錄用人員大多對海洋石油作業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對與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了解;轉崗人員一般對新上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場所、所用設備、操作內容都具有較大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所以,出海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照法規要求,經過安全救生、井控、防硫化氫、油氣消防、穩性與壓載、無線電操作以及特種作業技術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3.必須嚴格落實海洋石油設施設計、建造和運行第三方發證檢驗制度。
第三方發證檢驗制度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一項特有制度。發證檢驗的對象不僅限于安全設施,還包括了整個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的設計方案和圖紙審查、材料測試和分析、建造安裝過程監理、竣工檢驗等內容。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的發證檢驗制度是指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國內外具備相關能力的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在中國海域對海上油氣生產設施進行第三方檢驗。檢驗合格并取得檢驗合格證后,油氣生產設施方能投入使用和繼續使用。發證檢驗包括建造檢驗、生產過程中的定期檢驗和臨時檢驗。
4.必須安裝防噴控制系統,自溢井必須安裝井下安全閥。
防噴控制系統是海洋石油預防井噴和防止井噴失控的重要手段,是鉆井設備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石油鉆井過程中,為了防止地層流體侵入井內,井筒內的鉆井液壓力一般會略高于地層壓力。在鉆井過程中,常因各種因素的變化引起油氣井的壓力控制遭到破壞而導致井噴,這就需要依靠防噴控制系統實施壓井作業,重新恢復對油氣井的控制。一套完整的防噴控制系統是對井噴事故進行預防、監測、控制、處理的關鍵設備,是安全鉆井的可靠保障。
井下安全閥是確保海上自溢井安全生產的井下工具,通常安放于井筒上部,與油管相連。當因開采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造成井筒內流體流速迅速增大時,就需要開啟井下安全閥,關斷流體通道,可有效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安全。
5.必須按規定辨識拖航、動火等作業風險。
海上平臺拖航因存在惡劣海況等諸多不利因素,拖航作業風險較大,國內外曾發生多起因拖航作業引起的重大事故,如1979年我國“渤海二號”鉆井平臺在拖航途中發生翻沉,造成72人死亡。因此拖航前,必須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辨識,制定作業方案,履行審批手續,嚴格按方案作業,并經過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的拖航檢驗。在海上平臺進行電氣焊、烘烤或者打磨等作業危險性較大,作業前也必須進行風險辨識,并嚴格落實審批制度。
6.必須確保消防、救生、逃生設備齊全完好。
海上油氣生產平臺遠離陸地,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很難及時得到外界的消防和救生援助,只能依靠自身的消防、救生和逃生設施,因此必須做好相關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性能完好。各類滅火設備應定期檢測檢驗,保證足夠的壓力;消防泵和消防栓等必須保證管道通暢、功能完好;各類救生載具,如救生艇、救生筏、救助艇等應按要求配備并保持完好,平臺還應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等救生設備。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海洋石油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簡稱“四新”)時,應確保其通過安全論證,具備良好的安全性能。“四新”的使用屬于變更管理的范疇,要確保滿足變更管理的程序。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特別是實際操作培訓,使其掌握“四新”的特性、工藝技術要求、安全操作規程,并了解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等。在采用“四新”時,應事先就可靠性和安全程度進行系統分析,分析文件應獲得發證檢驗機構的認可。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海洋石油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措施并嚴格執行。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一是要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二是與重大危險源相關聯的生產裝置應裝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三是要對重大危險源中含有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四是要對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海洋石油企業生產過程中會對一些工程項目進行外包,應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對外包工程不能一包了之,更不能以包代管。發包單位應事先審查、定期檢查承包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保證外包工程安全投入;向承包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要針對每一項外包工程,切實把好承包商的資質、安全業績、人員素質、施工監督和現場管理等關口,嚴格實行準入,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商人員開展入場安全教育,加強作業現場監督。應建立承包商淘汰和退出機制,對隊伍資質不全、安全業績不佳、人員素質不高、安全管理不力、現場監督不到位的承包商應堅決清退。
10.必須確保應急演練到位。
海洋油氣開采作為高風險作業,必須建立專(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配置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第一時間調動有效資源進行現場應急搶險。要針對海洋石油作業的特點,按照“平時戰時、常態非常態”相結合的原則,立足超前防范,高度重視應急體系建設,做到應急準備“平時戰時化”,時刻緊繃應急管理這根弦。海洋石油企業應制定防臺風(風暴潮)、防井噴等應急演練計劃和方案,定期開展各類應急演習,強化員工的應急技能和應急能力,檢驗并完善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協調機制,提高企業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和科學處置能力。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不得生產。
礦山屬高危行業,地下礦山更是重中之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當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工程外包現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礦山企業往往“以包代管”,導致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令),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62號令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的勢頭。
2.必須確保礦領導下井帶班,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施行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包括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同時明確了礦山企業帶班下井領導應當履行的三項職責。所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及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務的采掘施工企業都必須嚴格按照此規定,認真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的規定,新進地下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的培訓。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礦山師傅帶徒弟制度,進一步提高職工安全素質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14〕70號)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動師傅帶徒弟工作落實。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嚴禁獨頭開采。
地下礦山設置安全出口是為了確保在井下發生災變時,井下作業人員能安全撤出,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最基本條件之一。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一是每個礦井至少要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不小于30米;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必須要有至少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個采區(盤區、礦塊)必須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二是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都要熟悉安全出口,并且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三是安全出口必須可靠通暢。四是嚴禁獨眼井開采。
4.必須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局部通風管理安全可靠。
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是為了保證向井下連續輸送足夠的新鮮空氣、稀釋并排除有毒有害氣體和礦塵,為礦工創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礦井實行機械通風、合理設置通風構筑物、正確布置局部通風機及風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發生的前提。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保障安全可靠,是杜絕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機械通風系統是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要條件。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以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AQ2013-2008)相關規定要求,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一是要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通風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是必須安裝主要通風機,并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形成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機,嚴禁使用非礦用局部通風機,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三是建立健全監測監控系統,所有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風壓傳感器,回風巷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四是及時封閉廢棄井巷,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5.必須配齊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配備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裝備是對地下礦山企業保證安全提出的新要求,是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標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2011)明確要求,要確保每個作業班組均配置至少一臺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人員進入采掘工作面時,應攜帶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從進風側進入,一旦報警應立即撤離;《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2033-2011)要求,要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分鐘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量,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同時,要進行專門培訓,確保入井人員能夠正確使用自救器。
6.必須加強頂板管理和采空區監測、治理。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要求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一是加強頂板管理。要落實頂板分級管理制度,確保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作業的人員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回采作業前,必須“敲幫問頂”,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方準進行作業;處理浮石時,應停止其他妨礙處理浮石的作業,嚴禁在同一采場同時鑿巖和處理浮石;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面積冒頂危險預兆,應立即通知井下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二是及時支護加固。在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圍巖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圍巖不穩固的礦山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和主要硐室等必須采取永久性支護措施。主要井巷嚴禁采用木支護作為永久性支護措施。三是強化地壓和采空區管理。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以及800米以上的深井礦山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采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須建立地壓監測系統,實時在線監測,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嚴禁人員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此外,新建和改擴建礦山項目經論證符合充填條件的要強制推行充填采礦方法,從根本上減少空區產生。
7.必須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
井下透水事故是造成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群死群傷的主要因素之一。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是預防透水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健全防治水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水害隱患嚴重的礦山要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配備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排水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是要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其他礦山、廢棄礦井(露天開采廢棄采場)、老采空區,本礦井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要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系,預判礦井透水的可能性。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統,按照設計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建立排水系統,加強對排水設備的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四是要強化應急保障,不斷完善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復雜或有透水風險的地下礦山,要至少在最低生產中段設置緊急避險設施,并配備滿足搶險救災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設備;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作業人員應對透水事故的能力;嚴禁相鄰礦井井下貫通,嚴禁開采隔水礦柱等各類保安礦柱。
8.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
近年來,地下礦山墜罐、跑車事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升運輸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按要求定期對提升運輸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和運行安全管理不嚴格等。為遏制墜罐、跑車事故的發生,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一要確保操作人員具備相應資格。要建立健全提升運輸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機司機、信號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要確保提升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礦山必須使用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提升運輸設備,用于提升人員的豎井應優先選用多繩摩擦式提升機;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要求限期淘汰相關提升運輸設備;三是嚴格落實防墜罐跑車措施。罐籠、安全門、搖臺(托臺)、阻車器必須與提升機信號實現連鎖,提升信號必須與提升機控制實現閉鎖;提升礦車的斜井要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要設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下部車場要設躲避硐室,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設置軌道防滑裝置,斜井人車要裝設可靠的斷繩保險器,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應相互連結,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還應附掛保險鏈;四是強化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提升機、提升絞車、罐籠、防墜器、斜井人車、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主要提升裝置,要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要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加強提升運輸系統維護保養,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立即停用,及時整改,嚴防提升設備帶病運轉;要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嚴禁超員、超載、超速提升人員和物料。
9.必須落實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近年來,一些礦山企業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民爆物品非法流失情況比較突出,違章違規爆破作業時有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等的相關規定加強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確保安全。一是要嚴格落實爆破器材庫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建設、通風、貯存量、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庫儲存炸藥不應超過3天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10天用量,并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入庫、保管、審批、發放、清退、24小時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嚴禁在井下爆破器材庫30米內區域進行爆破作業。二是嚴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須用專車運送,嚴禁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嚴禁炸藥、雷管同車運送;嚴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車場停放、分發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藥、起爆器材應分別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嚴禁亂扔亂放;爆破器材箱應存放在頂板穩定、支護完整、無機械電器設備的地方,起爆時必須將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須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丟棄或自行處理。三是規范爆破作業管理。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爆破工程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制定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打眼裝藥,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卸藥、邊裝藥,邊聯線、邊裝藥。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救援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生產規模較小不能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援協議。
近年來,由于應急預案不完善或者應急演練不到位,導致金屬非金屬礦山因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必須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學合理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強化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救援知識,在面對事故災難時能夠正確應對。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產。
礦山屬高危行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大中型露天礦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小型露天采石場,則應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的要求,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當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工程外包現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礦山企業往往“以包代管”,導致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62號令,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62號令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的勢頭。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39號令第十二條要求“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這一要求有力地推進了礦產資源整合,對解決小型露天采石場“小、散、亂、差”的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個別地區仍然存在一個山頭多個采石場,各采石場之間安全距離不足的情況;同時,部分地區對39號令中“開采范圍”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有的認為是指“設計開采范圍”,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應該是采礦許可證劃定的采礦許可范圍。為進一步推進小型露天采石場礦產資源整合,糾正部分地區的錯誤理解,再次強調“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1.2條及39號令第十五條中均要求: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同時,針對部分地區小型露天采石場受地形地質條件限制,無法實現臺階開采的情況,39號令第十五條中規定: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露天礦山分臺階分層開采,一方面可以改善作業人員在采場邊坡上的作業條件,減少高處墜落事故;另一方面,臺階可以承接上部采場邊坡滑落的部分浮石,減少滾石傷人事故;同時,也有利于采場邊坡的穩定,降低邊坡大范圍坍塌的可能性。
同時,在堅持分臺階分層開采的前提下,必須按照設計嚴格控制臺階或分層參數,尤其是臺階或分層高度、坡面角。近年來小型露天采石場發生的坍塌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沒有按照設計進行開采,造成臺階或分層高度過高,坡面角過大,形成高陡邊坡,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要求“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露天礦山爆破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等的相關規定執行,確保安全。
中深孔爆破技術具有安全保障程度高、作業條件好、開采能力大、生產效率高、爆破周期長、飛石少、爆破器材配送管理方便等特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2006年起在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推廣應用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取得了明顯成效,礦山生產效率明顯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則明顯下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在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繼續強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3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6.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當前部分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環保和職業危害防護意識淡薄,往往采用干式鑿巖,導致產生大量的粉塵,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工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還會加快機器設備磨損,縮短設備使用壽命。采用濕式鑿巖作業是降塵、捕塵的經濟有效方法,因此要求“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2004年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小型露天采石場強制推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促使小型露天采石場機械化水平明顯提升,現場作業人數大幅減少,生產效率顯著提高,事故總量和較大以上事故均明顯下降,基本沒有發生因爆破二次破碎而導致的飛石傷人事故,成效顯著。因此,有必要在小型露天采石場繼續強制推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39號令第十七條要求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第二十二條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隨著我國礦山開采技術的發展,露天礦山的開采深度不斷加大,邊坡高度和面積也不斷增加,造成邊坡不穩定的因素隨之增多。同時,部分礦山企業沒有制定并落實邊坡安全措施,開采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設計控制臺階參數和加強邊坡管理,致使臺階過高、過陡,甚至沒有形成規程要求的邊坡,導致邊坡坍塌事故時有發生。為預防邊坡坍塌事故的發生,必須切實加強邊坡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邊坡安全措施。首先、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控制邊坡參數,確保臺階高度、坡面角、安全平臺寬度和最終邊坡角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其次、必須建立邊坡管理和檢查、監測制度,定期對邊坡進行安全檢查,對坡體位移等主要參數進行監測,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第三、采用合理的爆破技術,減少爆破作業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如在靠近最終邊坡時應采用預裂爆破,在巖石整體性差、節理裂隙發育、巖石風化程度不一、難以形成預裂面的情況下采用光面爆破等;第四、對高陡邊坡或穩定性較差的邊坡應進行專題研究,對存在滑坡可能的,應采取削坡減載、人工加固等方法及時整治,改善邊坡穩定性。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排土場是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的重要生產設施之一,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嚴重。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的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礦業分公司尖山鐵礦南排土場發生特別重大垮塌事故,造成45人死亡。但目前部分露天礦山企業對排土場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仍然不夠,往往忽視排土場安全管理,不按設計排土,存在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等參數不合理,排洪排水設施不完善等問題,對周邊人員和設施構成嚴重威脅。為確保排土場安全穩定,必須嚴格按設計排土,確保排土場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此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2005-2005)和《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50421-2007)等有關標準中對排土場安全生產均提出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標準要求,加強排土場管理和監測監控,防止發生排土場垮塌等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有關法規、規章也據此對礦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預案制定等作出了相應規定。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沒有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還應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伍簽訂救援協議。同時,39號令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應急預案的管理,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近年來,由于應急預案不完善或者應急演練不到位,導致金屬非金屬礦山因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必須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學合理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強化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救援知識,在面對事故災難時能夠正確應對。
三、金屬非金屬尾礦庫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配備專(兼)職安全技術人員。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除應有按礦山企業設立所需的采礦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照外,還應取得獨立的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產。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令)第四條規定: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據此規定,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58號)要求,強化作業人員技能培訓,加強尾礦庫技術管理,每座尾礦庫至少配備1名熟悉尾礦庫相關業務的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按設計放礦、筑壩,確保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符合要求。
放礦和筑壩是尾礦庫生產運行中的重要環節,直接關系到尾礦庫的安全運行。尾礦庫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是判斷尾礦庫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安全技術指標,《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中對壩體穩定性驗算、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均有明確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放礦和筑壩作業,使尾礦庫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等尾礦庫安全技術指標符合《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確保尾礦庫運行安全。
4.必須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
排洪設施是尾礦庫必須設置的安全設施,其功能在于將匯水面積內洪水安全排至庫外,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關系到尾礦庫防洪安全。排滲設施是尾礦壩防范滲流破壞的安全設施,有水平、豎向和豎向水平組合排滲等三種基本類型,可及時降低庫內水位和浸潤線埋深,有效防范管涌、流土和沖刷等滲流破壞。
這里提出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是鑒于排洪、排滲設施作為尾礦庫的重要安全設施,必須嚴格設計、建設、運行環節的安全管理,使之能夠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規范設計,并按照設計進行嚴格施工,嚴控施工質量,在運行過程中作為安全管理的重點加強管理,確保尾礦庫的安全運行。
5.必須建立監測監控系統并有效運行,落實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尾礦庫監測監控系統的功能在于監測尾礦庫運行狀態的各種參數,是為判斷尾礦庫運行狀態是否正常提供科學依據的安全監測設施的統稱。38號令、《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范》(AQ2030-2010)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尾礦庫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0〕219號)等均對尾礦庫監測提出了相關要求:尾礦庫的安全監測,必須根據尾礦庫設計等別、筑壩方式、地形和地質條件、地理環境等因素,設置必要的監測項目及其相應設施,定期進行監測;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鼓勵四等尾礦庫安裝在線監測系統。本條規定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尾礦庫的等別,按照設計建立尾礦庫監測監控系統,并確保監測監控系統的有效運行。需要指出的是在線監測系統不能代替人工監測系統,建立在線監測系統的生產經營單位,也應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定期對壩體位移、干灘長度、安全超高、浸潤線埋深等進行人工監測。
38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定期組織尾礦庫專項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本條規定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尾礦庫專項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加強尾礦庫日常值班值守,特別是汛期時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及早發現隱患和險情,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必須限期消除病庫安全隱患,嚴禁危庫、險庫生產運行。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中根據尾礦庫防洪能力和尾礦壩壩體穩定性,將尾礦庫安全度分為危庫、險庫、病庫、正常庫四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尾礦庫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實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排查出的危庫、險庫要責令停產,采取應急措施排除險情,對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并履行閉庫程序;對病庫要限期整改消除隱患,使之達到正常庫標準,爭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險尾礦庫,全國病庫數量控制在已取證尾礦庫總數的5%以內。
本條規定是指:對危庫必須停產,采取應急措施。對險庫必須立即停產,及時消除險情。對病庫必須限期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必須加強“頭頂庫”安全管理。
“頭頂庫”是指下游很近距離內有居民或重要設施,且壩體高、勢能大的尾礦庫,這樣的尾礦庫隱患重、風險大,危害嚴重,是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全國約占1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強對“頭頂庫”的治理。要摸清底數,按下游1公里距離計算,確定壩下有居民、學校、廠礦及重要設施的尾礦庫。要進行風險評估論證,研究制定治理和預防事故的對策措施。要明確治理責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務。對“頭頂庫”要進行升級改造,提高設計等級或按設計等級上限加固壩體、完善防洪設施。要根據尾礦庫壩高、庫容量、服務年限和下游居民數量情況,科學制定居民搬遷計劃。
鑒于“頭頂庫”安全監管和管理難度大、要求高,且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嚴重,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需切實加強對“頭頂庫”的安全監管和管理工作,嚴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8.必須按設計及時閉庫。
38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第二十九條規定: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提出閉庫設計時尾礦壩整治內容為:對壩體穩定性不足的,應采取削坡、壓坡、降低浸潤線等措施,使壩體穩定性滿足本規程要求;完善壩面排水溝和土石覆蓋或植被綠化、壩肩截水溝、觀測設施等。排洪系統整治內容為:根據防洪標準復核尾礦庫防洪能力,當防洪能力不足時,應采取擴大調洪庫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時,可增設永久溢洪道;當原排洪設施結構強度不能滿足要求或受損嚴重時,應進行加固處理;必要時,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設施,同時將原排洪設施進行封堵。閉庫工程施工及驗收可參照《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GB50864-2013)等有關規定執行。
這里提出必須按設計及時閉庫,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及時履行閉庫程序,按照閉庫設計組織閉庫施工,嚴格進行尾礦壩整治和排洪系統整治。閉庫工程施工結束后,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9.必須加強閉庫和回采安全管理。
38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設計,回采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回采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回采設計實施尾礦回采,并在尾礦回采期間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尾礦回采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尾礦全部回采后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尾礦庫注銷手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尾礦綜合利用過程中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0〕115號)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尾礦綜合利用的安全監管,督促尾礦庫企業嚴格按照尾礦回采設計進行尾礦回采,加強尾礦回采期間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避免尾礦回采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要加大對尾礦綜合利用的執法力度,對于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限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關閉。凡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三同時”審批手續的尾礦庫企業,均不得進行尾礦回采和尾礦充填作業;對于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三同時”審批手續的尾礦庫企業,應當依法暫扣其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停產整改。
由于尾礦庫閉庫施工和尾礦回采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風險,如果放松安全管理,極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故作出此規定,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重視尾礦庫閉庫和回采的安全監管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防范在閉庫和回采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10.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及應急演練到位。
尾礦庫應急救援是指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而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
38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并針對可能發生的垮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生產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運行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并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放置在便于應急時使用的地方。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規定: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權限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第二十五條規定: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提出應急救援預案種類包括:尾礦壩垮壩、洪水漫頂、水位超警戒線、排洪設施損毀、排洪系統堵塞、壩坡深層滑動、防震抗震和其他預案。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應急通訊保障、搶險救援的人員、資金、物資準備、應急行動和其他。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強化應急管理。制定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應急救援預案,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加強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熟悉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認真落實汛期或極端氣候下企業負責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預防和應急保障能力。建立與周邊村鎮的應急響應機制,完善搶險應急預案,為下游居民和重要設施安全提供有效的應急保障。
這里提出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是指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和尾礦庫周邊村鎮要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在尾礦庫發生事故或險情時,能夠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立即停止生產、疏散人員、消除險情等緊急措施,有效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生產經營單位也要制訂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一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四、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除應取得工商、稅務等基本證照外,還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測井等作業的企業還應取得地質勘察資質證、放射性物品使用證;物探等涉爆單位還應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許可證等國家法規規定的證照。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屬高風險行業,企業應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配套相應考核機制,確保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建立完善培訓管理機制,確保所有崗位人員定期得到安全方面的培訓;建立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分層培訓機制,嚴格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和崗位操作師傅帶徒弟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三項崗位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等崗位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
3.必須嚴格執行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
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是鉆井作業的重要指導文件。鉆井地質設計為鉆井作業人員提供明確的地質構造特征和地層地質信息,并針對地質錄井提出特定的要求,同時提供相關井的復雜情況描述,并針對具體井況提供地質預告。鉆井工程設計的基礎是鉆井地質設計,針對特定的油氣井,對鉆機選型、井身結構、鉆進方法、鉆井液油氣層保護、固井及井控等進行設計,并根據可能存在風險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因此,鉆井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
4.必須按設計配備井控裝備,落實井控防范措施。
井控裝備是實施油氣井壓力控制、預防井噴和防止井噴失控的重要裝備。井控設備能在鉆井過程中對地層壓力、地層流體、鉆井主要參數、鉆井液參數等進行準確監測和預報,當發生溢流、井噴時,能迅速控制井眼中流體的排放,并及時泵入壓井液重建井底與地層之間的壓力平衡。即使發生井噴失控乃至著火事故,井控設備也可為后續處理提供有利條件。因此,必須按設計配備相應的井控裝備,嚴格落實井控防范措施。一整套井控設備至少應包括:防噴器組及控制系統、井控管匯、內防噴工具、鉆井液加重等處理設備。
5.必須確保在含硫地區配齊硫化氫檢測設備和防護用品。
硫化氫不僅嚴重威脅著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對鉆具等設備有腐蝕作用。發生在重慶地區的2003年“12·23”和2006年“3·25”等井噴事故的嚴重后果充分證明了含硫地區進行油氣鉆井作業的高危險性。含硫地區的油氣井的設計、鉆具管具設備、鉆井液、井場布局等必須滿足硫化氫鉆井的相關規范要求,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特定的防硫化氫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作業現場必須按設計配備足量的硫化氫監測儀、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和呼吸空氣壓縮機,并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點。在作業區域內的不同位置應設置硫化氫檢測設備,不間斷的監測硫化氫的泄漏及濃度,進入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配帶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儀。鉆臺上下、振動篩、循環罐等氣體易聚集的地方應使用防爆通風設備驅散聚集的硫化氫。作業隊應定期開展防硫化氫泄漏演練等。通過配齊硫化氫檢測設備和防護用品,加強現場防硫化氫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確保含硫地區生產作業的安全。
6.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吊裝、有限空間作業等內部許可制度。
動火、吊裝、有限空間、挖掘等作業屬于特殊作業,也是高風險作業,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是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管理重點關注的施工作業。應嚴格杜絕該類作業的隨意性,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制度,實行作業許可票證管理,嚴禁無作業票作業。作業許可的流程應包括作業申請、作業風險評估和安全措施落實、作業現場審核與作業批準、作業實施與現場監督、作業延期或取消、作業關閉等過程。嚴格控制該類特殊作業的時間、地點、人員、設施設備及工器具的完整性、作業現場的防范措施,并認真落實現場安全監督人員責任。原則上應杜絕在節假日從事該類特殊作業,確有需要時,要進行作業升級管理,執行更嚴格的現場防范措施和作業審批制度。同時,嚴禁多個特殊作業同時交叉作業。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簡稱“四新”)時,應確保其通過安全論證,具備良好的安全性能。“四新”的使用屬于變更管理的范疇,要確保滿足變更管理的程序。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特別是實際操作培訓,使其掌握“四新”的特性、工藝技術要求、安全操作規程,并了解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加強對油氣儲罐等重大危險源普查、評估、登記建檔、備案、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一是要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二是與重大危險源相關聯的生產裝置應裝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三是要對重大危險源中含有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四是要對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生產過程中會對一些工程項目進行外包,由于承包商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或存在分包、轉包等因素,給安全生產埋下隱患。石油天然氣企業要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對外包工程不能一包了之,更不能以包代管。要針對每一項外包工程,切實把好承包商的資質、安全業績、人員素質、施工監督和現場管理等關口,嚴格實行準入,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商人員開展入場安全教育,嚴格實行施工現場人員準入制度,加強作業現場監督。應建立承包商淘汰和退出機制,對隊伍資質不全、安全業績不佳、人員素質不高、安全管理不力、現場監督不到位的承包商應堅決清退。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石油天然氣開采作為高風險作業,必須建立專(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配置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第一時間調動有效資源進行現場應急搶險。要針對石油天然氣開采野外作業的特點,按照“平時戰時、常態非常態”相結合的原則,立足超前防范,高度重視應急體系建設,做到應急準備“平時戰時化”,時刻緊繃應急管理這根弦。要針對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中的典型突發事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強化員工的應急技能和應急能力,檢驗并完善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協調機制,提高企業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和科學處置能力。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海洋石油企業除應取得工商、稅務等基本證照外,還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測井等作業的企業還應取得地質勘察資質證、放射性物品使用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是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保證,可有效防范海洋石油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風險,保證從業人員健康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制度。企業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切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和政策,在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2.必須確保出海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再上崗。
海洋石油行業是全世界公認的高風險行業之一,對新錄用人員、轉崗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等出海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提出了嚴格要求。新錄用人員大多對海洋石油作業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對與作業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了解;轉崗人員一般對新上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場所、所用設備、操作內容都具有較大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所以,出海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照法規要求,經過安全救生、井控、防硫化氫、油氣消防、穩性與壓載、無線電操作以及特種作業技術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3.必須嚴格落實海洋石油設施設計、建造和運行第三方發證檢驗制度。
第三方發證檢驗制度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一項特有制度。發證檢驗的對象不僅限于安全設施,還包括了整個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的設計方案和圖紙審查、材料測試和分析、建造安裝過程監理、竣工檢驗等內容。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的發證檢驗制度是指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國內外具備相關能力的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在中國海域對海上油氣生產設施進行第三方檢驗。檢驗合格并取得檢驗合格證后,油氣生產設施方能投入使用和繼續使用。發證檢驗包括建造檢驗、生產過程中的定期檢驗和臨時檢驗。
4.必須安裝防噴控制系統,自溢井必須安裝井下安全閥。
防噴控制系統是海洋石油預防井噴和防止井噴失控的重要手段,是鉆井設備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石油鉆井過程中,為了防止地層流體侵入井內,井筒內的鉆井液壓力一般會略高于地層壓力。在鉆井過程中,常因各種因素的變化引起油氣井的壓力控制遭到破壞而導致井噴,這就需要依靠防噴控制系統實施壓井作業,重新恢復對油氣井的控制。一套完整的防噴控制系統是對井噴事故進行預防、監測、控制、處理的關鍵設備,是安全鉆井的可靠保障。
井下安全閥是確保海上自溢井安全生產的井下工具,通常安放于井筒上部,與油管相連。當因開采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造成井筒內流體流速迅速增大時,就需要開啟井下安全閥,關斷流體通道,可有效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安全。
5.必須按規定辨識拖航、動火等作業風險。
海上平臺拖航因存在惡劣海況等諸多不利因素,拖航作業風險較大,國內外曾發生多起因拖航作業引起的重大事故,如1979年我國“渤海二號”鉆井平臺在拖航途中發生翻沉,造成72人死亡。因此拖航前,必須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辨識,制定作業方案,履行審批手續,嚴格按方案作業,并經過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的拖航檢驗。在海上平臺進行電氣焊、烘烤或者打磨等作業危險性較大,作業前也必須進行風險辨識,并嚴格落實審批制度。
6.必須確保消防、救生、逃生設備齊全完好。
海上油氣生產平臺遠離陸地,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很難及時得到外界的消防和救生援助,只能依靠自身的消防、救生和逃生設施,因此必須做好相關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性能完好。各類滅火設備應定期檢測檢驗,保證足夠的壓力;消防泵和消防栓等必須保證管道通暢、功能完好;各類救生載具,如救生艇、救生筏、救助艇等應按要求配備并保持完好,平臺還應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等救生設備。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海洋石油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簡稱“四新”)時,應確保其通過安全論證,具備良好的安全性能。“四新”的使用屬于變更管理的范疇,要確保滿足變更管理的程序。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特別是實際操作培訓,使其掌握“四新”的特性、工藝技術要求、安全操作規程,并了解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等。在采用“四新”時,應事先就可靠性和安全程度進行系統分析,分析文件應獲得發證檢驗機構的認可。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海洋石油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措施并嚴格執行。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一是要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二是與重大危險源相關聯的生產裝置應裝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三是要對重大危險源中含有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四是要對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海洋石油企業生產過程中會對一些工程項目進行外包,應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對外包工程不能一包了之,更不能以包代管。發包單位應事先審查、定期檢查承包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保證外包工程安全投入;向承包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要針對每一項外包工程,切實把好承包商的資質、安全業績、人員素質、施工監督和現場管理等關口,嚴格實行準入,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商人員開展入場安全教育,加強作業現場監督。應建立承包商淘汰和退出機制,對隊伍資質不全、安全業績不佳、人員素質不高、安全管理不力、現場監督不到位的承包商應堅決清退。
10.必須確保應急演練到位。
海洋油氣開采作為高風險作業,必須建立專(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配置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第一時間調動有效資源進行現場應急搶險。要針對海洋石油作業的特點,按照“平時戰時、常態非常態”相結合的原則,立足超前防范,高度重視應急體系建設,做到應急準備“平時戰時化”,時刻緊繃應急管理這根弦。海洋石油企業應制定防臺風(風暴潮)、防井噴等應急演練計劃和方案,定期開展各類應急演習,強化員工的應急技能和應急能力,檢驗并完善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協調機制,提高企業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和科學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