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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waka8s.com時間:2013/9/5 9:45:05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次瀏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化學實驗設備生產危險化學品

    安全許可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安監總廳管三函〔2013〕136號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化學實驗設備生產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等有關問題的請示》(魯安監發〔2013〕1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你局反映的企業利用化學實驗設備小批量生產危險化學品,僅作為原料且不對外銷售的,不屬于需申領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范圍;對外銷售的,應當依法申領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你局反映的企業小批量生產危險化學品所用化學實驗設備,不是工業化生產設備,不屬于應由國務院或地方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不適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的規定。

      你局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等有關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對上述企業加強安全監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

      二、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二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裝置的,納入其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整體范圍,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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