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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金屬非金屬礦山等重點行業領域

    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監總辦〔2013〕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近期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16號)要求,全面、深入、徹底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緊密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進一步細化檢查具體內容、標準和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3年6月 日

    金屬非金屬礦山等重點行業領域

    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堅持“企業自查是基礎、政府督查是關鍵、消除隱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標”的工作原則,開展一次徹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鐵腕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堅決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強化責任、重在基層落實、重在消除隱患、重在實際效果。

      二、檢查時間和范圍

      2013年6月至9月底,對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以及全國各地區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石油天然氣開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等行業領域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徹底檢查。

      三、檢查內容

      (一)對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檢查內容。

      1.安全生產工作總體情況。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監督體制機制,嚴格監管執法,嚴格安全許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

      2.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是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16號)進行了全面部署,組織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了徹底的自查自糾;是否對所有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和企業進行了全過程的督查檢查;是否建立并嚴格落實了大檢查相關工作制度。

      3.深化專項整治和“打非治違”工作情況。相關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是否取得實效;“打非治違”聯合執法機制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對2012年“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查出的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進行了登記造冊,并嚴格按照“四個一律”要求進行了查處;“打非治違”工作各項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4.事故查處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是否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對每一起事故進行了嚴肅查處;責任追究是否嚴格依法,對責任人的處理是否得到落實;是否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把各項防范措施落到實處。

      5.汛期安全防范情況。是否組織開展了汛期隱患排查和隱患點除險加固,汛期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是否建立與氣象、水利、國土、漁業、海洋等部門的日常聯系制度,建立和完善了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預報、預警、預防機制,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檢查內容。

      1.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進行徹底自查自糾情況。是否認真組織開展了全面深入、細致徹底的自查自糾,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要求,認真檢查事故易發的重點場所、要害部位、關鍵環節;是否對排查出的隱患、問題建立臺賬并落實整改;排查情況、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是否在單位內部進行了公布,并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2.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建設情況。各類建筑、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各個環節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的要求;各類安全生產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建立和嚴格執行了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是否依法執行了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三違”行為。

      3.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基礎工作情況。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護職工生命作為最重要的職責,是否建立和嚴格落實了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三項崗位”人員是否做到了持證上崗;是否對生產一線職工特別是農民工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勞動組織、用工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是否開展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是否健全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4.安全設施維護保養和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情況。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是否完好;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是否完好并定期進行檢驗檢測;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重點環節、部位和重大危險源是否進行了普查建檔、風險辨識和24小時的監控預警,是否嚴格落實了安全防范措施。

      5.人員密集生產場所安全情況。生產場所消防設備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完好并保持出口、通道暢通,是否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經常演練;是否經常對特種設備和涉及液氨等危險化學品使用的設施設備、安全附件進行安全檢查;重點部位自動監控、泄漏檢測報警、通風、防火防爆設施設備是否運行正常和定期維護。

      6. 汛期安全防范情況。是否建立和落實了汛期安全責任;是否開展了汛前、汛期、汛后安全檢查;是否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進行了防范和治理,是否嚴格執行遇重大險情預警停產撤人制度。

      除上述檢查的共性內容外,金屬非金屬礦山(包括露天礦山和地下礦山)、尾礦庫、石油天然氣開采(包括海洋和陸地企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專項檢查重點內容見附件。

      四、檢查方式方法

      (一)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糾全覆蓋。各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自查自糾方案,細化明確具體檢查內容、標準、要求和責任。對照大檢查內容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每個部位、每個環節進行細致徹底、全方位的檢查,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全面評估。對排查出的隱患、問題,要制表一一列出清單,建立臺賬,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排查情況、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要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簽字后,在單位內部公布,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并每月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作為事故查處的重要依據。

      各相關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在本企業內部認真組織自查自糾,并加強對下級單位的檢查。各駐地中央企業要自覺接受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中央企業集團總部要及時將檢查情況、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地方政府監督檢查全覆蓋。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全面開展大檢查,并由政府牽頭組織檢查組進行督促檢查。要對本地區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一次調查摸底,摸清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建立基礎臺賬,制定督查檢查工作方案,細化明確檢查內容、標準和要求。省級檢查要全覆蓋所有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省屬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并對全部市(地)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市(地)級檢查要全覆蓋所有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轄區內直接監管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并對轄區內各縣(市、區)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縣級檢查全覆蓋本轄區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檢查工作中的問題,及時加強指導,并將有關情況每月上報地方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相關部門督導檢查全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會同相關部門,針對金屬非金屬礦山等重點行業領域實際,組成督查組赴所有省(區、市),對各地區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進行全過程的督查、抽查,組織互查,開展專項檢查、督導。

      (四)創新檢查工作方式。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在全面督查檢查的基礎上,廣泛采取明察暗訪、突擊夜查、隨機抽查、回頭檢查、交叉互查、蹲點駐守、專家檢查等多種方式,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搞接待方案,深入基層、直插現場,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解剖麻雀式”的檢查,深挖細究,著力找準、查實隱患和問題。要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深入現場,注重從技術層面查找隱患,真正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把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作為當前安全生產的首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取得實效。要認真研究部署、組織指導相關行業領域的大檢查工作,抓緊結合實際制定細化檢查方案,明確檢查內容、要求和責任,及時總結分析大檢查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綜合組織協調和基礎信息匯總。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成立由主要領導同志任組長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大檢查工作的指導監督,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制度保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精心制定并嚴格實施工作例會、臺賬備案、信息交流、調度統計、監督考核、總結報告等保障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隱患問題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確保大檢查高效進行、有序開展。

      (三)嚴格監管執法。要以更加“嚴細實”的作風,以對隱患和問題“零容忍”的態度,堅持“命”字在心、“嚴”字當頭,嚴格執法,敢抓敢管,忠實履行職責,切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走過場。對查出的每一起隱患和問題,要現場提出處理意見,責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實行掛牌督辦,并跟蹤落實。對存在隱患拒不整改或查出重大隱患和問題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組織紀律要求對相關責任人就地嚴肅處理,并及時進行通報。建立和落實檢查工作責任制,對因隱患整改不到位而引發事故的,在嚴肅追究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責任的同時,要倒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四)廣泛宣傳發動。要結合當前開展的“安全生產月”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采取集中報道、配發評論、開展訪談等多種形式,深入廣泛宣傳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安全生產大檢查的意義、內容、要求,擴大聲勢、推動工作。充分發揮群眾和輿論監督作用,設立舉報電話、信箱,鼓勵社會舉報并兌現獎勵,各省(區、市)要保持“12350”舉報電話24小時開通。抓住正反兩方面典型,在新聞媒體上深入解剖分析、廣泛宣傳,做到“一礦(廠)出事故、萬礦(廠)受教育”,“一地(廠)有隱患、全國受警示”。及時曝光安全檢查走過場、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公布典型事故查處結果,強化警示教育。

      (五)定期報送情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做好相關情況和信息的報送工作,并及時編發簡報專刊,反映情況、交流經驗。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于每周五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送大檢查主要做法、成效和發現的突出問題及1-2個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每月25日前報送本月大檢查進展情況的月度小結材料;大檢查結束后要認真進行總結并形成總結報告,于10月15日前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六)構建長效機制。要認真梳理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總結提煉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進一步完善制度和規范標準,提升安全監督管理水平。要把安全生產大檢查與“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安全專項整治相結合,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機制,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細化到每個崗位的日常隱患排查整改制度,著力提升企業安全保障水平;要定期向地方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備隱患排查情況、整改結果,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

      附件: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石油天然氣開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專項檢查內容

      附件

    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石油天然氣開采、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

    輕工、紡織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專項檢查內容

      一、地下礦山

      (一)通風系統建設情況。礦井是否安裝主要通風機,并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形成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機械通風系統是否能實現反風,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并保留試驗記錄。所有通風機是否安裝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是否安裝風壓傳感器,在回風巷是否設置風速傳感器。井下廢棄巷道是否封閉,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井下使用的動力線、照明線、帶式輸送機、風筒等設備設施是否具備阻燃功能。

      (二)通風安全管理情況。礦山企業是否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并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是否安裝局部通風機,是否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現象。是否為每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并確保隨身攜帶;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班組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井下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礦長簽字批準后實施。井下是否存在吸煙現象。是否制定火災和中毒窒息事故現場處置方案,并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

      (三)提升運輸和防排水系統安全管理情況。提升運輸設備是否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提升絞車、提人容器、防墜器、鋼絲繩等是否經過定期檢測檢驗。是否落實汛期對采空區進行監測監控、防范地表塌陷和淹井事故等措施。

      (四)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情況。是否按照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的要求建設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井下最多同時作業人數少于30人的地下礦山,是否建立完善人員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等3種情況的地下礦山,是否建設緊急避險設施。

      二、露天礦山

      (一)設計開采方案執行情況。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落實分臺階(分層)開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臺階高度、邊坡角度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采用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是否保存礦區地形地質圖、采剝工程年末圖等圖紙資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二)邊坡安全檢查情況。是否制定邊坡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邊坡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檢查記錄;是否及時對工作幫坡面浮石、危石和傘檐體進行處理。

      (三)爆破作業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制定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爆破參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爆破作業由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承擔的,是否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是否具備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三、尾礦庫

      (一)安全運行情況。是否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是否按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尾礦庫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灘長度、排洪設施,尾礦壩浸潤線埋深、壩體外坡坡比、排滲設施等是否滿足設計與《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要求;灘頂高程是否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礦庫是否安裝了在線監測系統;庫區內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隱患整改情況。

      (二)尾礦庫回采和閉庫情況。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是否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報告是否備案,回采安全設施設計、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是否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三)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執行情況情況。是否按要求使用中央財政已下達的尾礦庫隱患治理項目資金并落實了配套資金,以及實施進展情況。

      四、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

      (一)作業許可制度執行情況。對工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是否建立和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二)物探、鉆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作業過程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作業井場、宿營地的選址和布局是否充分考慮地勢、風向等自然因素和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的影響,并符合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井控管理制度;是否按設計要求安裝井控裝置,并按規定進行安裝、試壓、使用和管理;鉆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漿和堵漏材料的儲備是否滿足相應要求。

      (三)硫化氫防護措施落實情況。在含硫化氫地層實施鉆井和井下作業,是否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硫化氫防護培訓,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符合標準要求的硫化氫監測設備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個人防護設備,所用材料及設備是否滿足防硫化氫要求,是否制定防硫化氫專項應急預案并明確油氣井點火程序和決策人。

      (四)油氣生產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油氣生產的各類井、站場總平面布置和生產工藝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和規范要求;油氣計量、油氣外輸等油氣處理生產現場和設備設施是否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壓、防雷擊等安全措施;抽油機防護裝置是否完整可靠;集輸管道公共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五)長輸管道安全管理情況。站場選址和總平面布置與建(構)筑物、鐵路、公路等安全保護距離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管道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是否具備信息遠傳、聯鎖保護、信息存儲和報警等功能;管道沿線設置的里程樁、轉角樁等標志樁和警示標志是否齊全完好;管道安全保護及監測裝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和調試。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

      (一)安全生產資質情況。生產設施設計、建造、安裝以及生產全過程是否落實發證檢驗制度;海洋石油專業設備是否經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二)海上設施生產作業備案執行情況。海洋石油生產設施試生產前是否備案;海洋石油作業設施從事物探、鉆(修)井、鋪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動是否按規定進行備案;海上油田(井)的延長測試是否按規定進行備案。

      (三)生產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設備管理情況。工業動火、電工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和舷(島)外作業、平臺拖航、吊裝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應急撤離通道和通往消防設備的通道是否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暢通;設施配備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溫救生服及屬具等救生設備是否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消防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危險物品管理、直升機起降管理、勞動保護用品及防護設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鉆井、完井、試油、修井等作業過程井控管理情況。是否配備與作業相適應的防噴器及其控制系統,并按規定進行安裝、試壓、使用和管理;是否配備具有聲光報警功能的井液池液面和氣體檢測裝置;鉆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漿和堵漏材料的儲備是否滿足相應要求;氣井、自噴井、自溢井是否按規定安裝井下封隔器和安全閥。

      (五)硫化氫防護措施落實情況。在含硫化氫地層實施鉆井、井下作業和生產作業,是否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硫化氫防護培訓,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符合標準要求的硫化氫監測設備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個人防護設備,所用材料及設備是否滿足防硫化氫要求,是否制定防硫化氫專項應急預案。

      六、危險化學品企業

      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和化學制藥企業。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環節。企業落實“三同時”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審查時不符合項和企業內外部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整改情況,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建設項目和自動化改造情況,設備維護保養、檢維修作業、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及重點危險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等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光氣、液氯、液氨、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情況;完成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專項行動任務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儲罐安全監控檢測情況(液位、壓力、溫度報警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直接作業安全標準,有效防范直接作業環節事故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和總體布局情況,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合規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建立情況,安全評價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重大危險源辨識及安全管理情況,應急管理情況。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環節。重點檢查儲存有毒(特別是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大型石油、成品油儲罐區,涉及氯、氨、液化氣體等被列入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工企業,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和單位。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重點檢查經營劇毒化學品和交通運輸工具用加油(氣)站、液化氣體充裝單位。

      (五)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重點檢查承運劇毒、有毒、液氯、液氨、液化氣體等被列入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和易爆化學品的運輸企業和單位。

      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

      (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條件情況。生產工藝和基礎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規定,是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建設項目設計,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并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程序;“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設備是否健全完好;“三庫”(藥物或半成品中轉庫、藥物總倉庫、成品總倉庫)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規定并滿足生產和儲存需要;是否應用必要的機械設備代替手工作業,所用機械設備是否通過科技成果技術鑒定和安全論證。

      (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是否健全完善并落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領導值(帶)班制度、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機械設備檢維修作業審批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符合相關要求的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的產品是否全部錄入煙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統管理;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并在規定時限內達標;是否落實全員培訓合格和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規定;是否嚴格落實高溫、雷雨等異常天氣停產規定;是否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廠(庫)區和作業人員隨意串崗。

      (三)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情況。是否存在無證、許可證過期或超員、超量、超范圍生產經營,以及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行為;是否存在轉包分包及多股東各自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一證多廠”情況;是否違法生產、經營禮花彈等超范圍、超規格產品;是否有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煙花爆竹行為;是否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停產停業整頓期間擅自生產經營,關閉取締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等行為。

      八、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等行業企業

      重點檢查較大以上事故多發的煤氣作業、高溫熔融金屬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粉塵作業等環節。

      (一)煤氣作業。

      1.是否建立煤氣防護機構。生產、供應和使用煤氣的冶金企業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煤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設立煤氣防護站或煤氣防護組,配備必要的防護人員,保證每班至少配備2名作業人員。

      2.煤氣危險區域固定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的安裝情況。煤氣危險區域,包括高爐風口及以上平臺、轉爐爐口以上平臺、煤氣柜活塞上部、燒結點火器及熱風爐、加熱爐、管式爐、燃氣鍋爐等燃燒器旁等易產生煤氣泄漏的區域和焦爐地下室、加壓站房、風機房等封閉或半封閉空間等,是否按規定安裝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3.檢維修等存在交叉作業情況。企業是否嚴格落實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制定了嚴謹的施工或檢修方案;是否明確各相關方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現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是否對生產區域與施工區域實施有效的煤氣隔斷措施,在安全措施確認的情況下實施作業。

      4.是否落實煤氣區域作業基本要求。進入煤氣區域作業時,作業人員是否攜帶便攜式報警儀,是否使用防爆工(器)具。帶煤氣作業,如抽堵盲板、開閉眼睛閥、更換探料尺、盤根、煤氣管道扳眼接管、煤氣設施內檢修、內外動火等,是否辦理了作業許可證,落實了各項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是否佩戴了空氣呼吸器,并在煤氣防護站人員監護下進行作業。

      (二)高溫熔融金屬作業。

      1.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是否采用冶金鑄造起重機吊運;吊運線路與建(構)筑物以及作業人員是否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是否設置在了熔融金屬的吊運(運輸)影響范圍內。

      2.防范高溫熔融金屬遇水爆炸。生產、處置和貯存高溫熔融金屬設施是否有防水措施;是否對原料、輔助材料嚴格檢查,確保加入爐中的原料、輔助材料干燥無水;輸送、轉注熔融金屬所使用的設備設施在輸送、轉注前,是否經充分干燥并保證暢通。

      3.高爐停爐及放殘鐵。在停爐作業前,是否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是否安排專人預先對電、煤氣、蒸汽、氧氣、氮氣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設施進行確認,并辦理相關審批、確認手續;是否是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切割或拆除有關設備設施或裝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放殘鐵前,是否對殘鐵口內碳磚受侵蝕情況進行檢測評估,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切開殘鐵口處爐皮。

      (三)有限空間作業。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進行檢查。

      (四)粉塵作業。

      1.是否設置了獨立廠房,且不在居民區內。

      2.生產場所是否設置在危房或違章建筑內。

      3.是否安裝相對獨立的通風除塵系統,并設置接地裝置。收塵器是否設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離明火產生處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塵是否儲存在獨立干燥的堆放場所。

      4.是否每天對生產場所進行清理,是否采用不產生火花、靜電、揚塵等方法清理生產場所,是否違規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是否及時對除塵系統(包括排風扇、抽風機等通風除塵設備)進行清理。

      5.生產場所是否存在各類明火;在生產場所進行動火作業時,是否停止生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是否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與環境,配備消防器材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7.生產場所電氣線路是否采用鍍鋅鋼管套管保護,在車間外安裝空氣開關和漏電保護器,設備、電源開關是否采用防爆防靜電措施。生產場所電氣線路、設備等是否由專業電工安裝。

      8.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

      9.是否當生產系統完全停止、現場積塵清理干凈后,才進行檢維修作業,是否存在交叉作業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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