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
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復函
安監總廳規劃函〔2017〕210號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擬對北京安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4家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立案調查的請示》(京安監文〔2017〕8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依據《行政處罰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0年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安全評價及安全標志等專業服務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10〕199號),要求“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監機構發現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將處理情況及時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6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甲級資質延期換證有關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16〕120號)要求“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作出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及時抄送機構注冊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甲級資質機構的處罰情況同時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你局擬對北京安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4家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立案調查,符合上述文件要求。請你局依法依規認真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撤銷資質的行政處罰須報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