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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www.waka8s.com時間:2011/1/26 9:44:48來源:國家信息中心 次瀏覽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1.08.31

      【實施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題注】(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正文】

      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信息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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