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30日
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2.4 運營單位
2.5 專家組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措施
4.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事件調查
5.3 處置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裝備物資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7.2 事件分級標準
7.3 預案管理
7.4 預案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襲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國家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交通運輸部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和影響,交通運輸部或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批準,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支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交通運輸部成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 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2.5 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安全監管、地震、氣象、鐵路、武警等部門(單位)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并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