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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石油有人值守平臺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解讀

    www.waka8s.com時間:2023/4/29 10:48:52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次瀏覽

    近日,應急管理部海油安監辦印發《海洋石油有人值守平臺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理解和落實《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加強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是實現我國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由于海洋石油開發過程風險高,臺風等極端天氣氣候多發強發,發生事故應急救援難度大,固有風險居高不下;且隨著近年來海洋石油增儲上產和加快邁入深海,增量風險不斷顯現,安全生產方面“想不到”“管不到”等問題增多,亟需進一步壓實海洋石油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管控措施,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為此,《應急管理部2023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要點》鮮明提出了構建“1222”長效機制的針對性舉措,即建設應用一個系統(海洋石油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落實兩個包保責任(有人值守平臺陸地負責人和海上負責人的安全包保責任)、開展兩項評估(有人值守平臺安全風險評估和老齡化設施主結構安全評估)、實施兩輪督導核查(海油安監辦各分部每年組織兩輪督導核查)。

    中央企業是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的主體,也是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的“壓艙石”,壓實海洋石油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關鍵在于壓實有關中央企業各層級、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其中,落實兩個包保責任是結合海上平臺輪班倒休制度提出的針對性措施,一是進一步強化海上平臺現場負責人的直接責任,二是延伸強化陸地上一級企業領導干部的推動責任,實現安全生產“海陸共抓”,避免海上平臺成為安全生產的“孤島”。制定出臺《辦法》,進一步明確和強化海洋石油中央企業“關鍵少數”的安全職責,有利于帶動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有利于推動解決超出海上平臺自身能力的問題隱患,有利于提升海洋石油整體安全管理水平,是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

    二、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從包保責任、管理措施、監督檢查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明確了適用范圍、包保責任人、包保責任、履職管理、監督檢查等要求。

    (一)適用范圍。《辦法》適用于有人值守的海洋石油平臺和設施,包括海上固定平臺、移動式鉆井(修井、采油)平臺、浮式生產儲油裝置等。負責實施海洋石油開采活動的油田分公司、按照石油合同的約定負責實施海洋石油開采活動的實體和提供移動式鉆井(修井、采油)平臺服務的工程公司(事業部)等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安全包保責任制。

    (二)包保責任人。有人值守平臺包保單位應當明確其運營的有人值守平臺陸地負責人和海上負責人,從綜合管理和現場管理兩個層面對有人值守平臺進行安全包保。其中,陸地負責人應當由油田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職能部門負責人、油田作業公司(作業區或采油廠)領導班子成員或相應職級的人員擔任,移動式鉆井(修井、采油)平臺運營單位參照執行;海上負責人應當由海上總監(經理)等現場當班負責人擔任。

    (三)包保責任。海上負責人從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責任角度,強調了監督檢查、安全培訓、隱患整改、信息化應用、應急演練等8項重點職責;陸地負責人從推動責任落實的延伸責任角度,明確了宣傳教育、組織檢查、反饋問題、督促協調等6項主要職責。

    (四)履職管理。包保單位每年組織制定有人值守平臺包保責任人清單,并建立包保責任人的安全包保履職記錄,每年對包保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完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將有人值守平臺預警信息推送包保責任人。有人值守平臺設立包保公示牌,接受員工監督。

    (五)監督檢查。海油安監辦各分部和區域監督處應當督促包保單位運用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有人值守平臺安全運行情況的在線巡查抽查,將有人值守平臺安全包保責任制落實及考核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疇。

    三、實施要求

    海洋石油企業應當結合2023年海洋石油有人值守平臺安全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加強培訓宣貫,準確把握《辦法》要求、深刻理解包保責任,明確任務分工,嚴格時間節點,加強包保責任人履職管理與考核,確保有人值守平臺包保責任制度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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